在自己妻子不知道的情況下,劉偉(化名)通過假冒妻子名義、偽造公證文書,將妻子的房子賣了出去,妻子發(fā)現(xiàn)后將買房人告上法庭,法庭判買房協(xié)議無效,買房人隨后報案,劉偉被警方抓獲。近日,因為犯合同詐騙罪,劉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9至10月間,劉偉在本市某房產(chǎn)中介店內(nèi)謊稱經(jīng)過妻子王女士同意,使用偽造的委托公證書,代王女士簽字與被害人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王女士婚前購買的房子賣給了吳先生,騙得吳先生110萬元。劉偉后被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劉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財,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劉偉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提出異議。他的辯護人認為,劉偉是因為對二手房交易流程不了解,才使用了虛假的公證文書,不具備騙取他人財產(chǎn)的主觀故意。
吳先生說,他在某中介公司看到房屋出售信息,中介的工作人員也帶他看了房子,后他和賣房人劉偉在中介店里見面并簽了合同,當時劉偉說房主是妻子王女士的,并出具了王女士的委托書。吳先生說,他和劉偉商定房屋總價是230多萬元,首付款100萬,等劉偉還清房屋抵押貸款后就可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完之后,吳先生向劉偉付了定金,之后又陸續(xù)付了100萬元。
直到有一天王女士找到吳先生說房子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從來沒有委托劉偉出售。此后,王女士將吳先生和劉偉起訴到法院。在訴訟中,吳先生才知道劉偉當時出示的公證委托書是偽造的,王女士也沒有收到過10萬元定金。后法院判定吳先生和劉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吳先生隨即報案。
吳先生報案后,劉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打官司的時候,吳先生才知道劉偉在賣房時使用了一份假的公證書。
西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和市場秩序,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劉偉在根本不具備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實際能力的前提下,通過捏造事實、偽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必須的法律文件等手段,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對被害人財產(chǎn)肆意進行了處置,導致被害人無法追回經(jīng)濟損失,在主觀上具備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院一審以劉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