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25日電 題:淘寶告贏售假商家 “第一案”釋放了哪些信號?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張璇 陳曉波 朱翃
日前,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例淘寶網訴商家售假案,判令被告姚某賠償淘寶網12萬元。
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集團方面掌握的信息均顯示,這是全國首例公開宣判的電商平臺起訴售假網店案。業(yè)內認為,該案的判決將對此類違法行為形成震懾,在動員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改善消費環(huán)境上起到積極作用;并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強化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售假的違法成本。
“淘寶”獲賠12萬元 含2萬元合理支出
2015年起,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Royalcanin貓糧”。2016年5月,淘寶發(fā)現這一情況后,在該店鋪匿名買了一袋99元的貓糧。經貓糧品牌方鑒定,確認為摻假的品牌貓糧。
隨后,淘寶網以“違背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臺商譽”為由將姚某告上法庭,索賠265萬元。這一賠償金額由淘寶網計算得出。據淘寶網介紹,是以被告會員人數乘以網絡平臺每位活躍用戶的年度貢獻為184元(依據阿里巴巴集團2017財年第三季度財報數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姚某以摻假的方式持續(xù)在淘寶網上出售假貨,其行為不僅損害了與商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降低了消費者對淘寶網的信賴和社會公眾對淘寶網的良好評價,對淘寶網的商譽造成了損害,故被告應予以賠償。
關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淘寶網提供的計算損失的方式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且姚某無法預見到上述損失,故不予采信。鑒于姚某售假的行為對淘寶網的商譽造成了損害,法院綜合考慮姚某經營時間、商品價格和利潤等因素,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12萬元,其中,10萬元是賠償淘寶網損失,2萬元是賠償淘寶網合理支出。
庭審時,淘寶網還主張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認為,淘寶網以服務合同為基礎法律關系提起訴訟,雙方合同并未約定造成的商譽損害需要承擔在媒體上發(fā)表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責任,這一請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阿里巴巴集團平臺治理部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進行上訴。
“第一案”釋放了哪些信號?
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12萬元賠償確實微不足道,但其背后所指向的標本價值依然重大,這意味著向社會釋放了信號:商家造假不僅會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也會給平臺商譽等帶來重大損失,需要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
——為何被告賠償2萬元的合理支出?
法院表示,對于合理費用2萬元的損失,鑒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已約定律師費等間接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法院依法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復雜程度、原告代理律師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標的等因素,參照律師收費標準予以支持。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lián)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認為,該判決在現有法律框架已來之不易,法院支持電商平臺成為積極打假的主體!白屛覀兛吹绞奂龠`法成本更高,也表明不要讓打假者成為經濟上的受害者。”
——網店售假,平臺有沒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高艷東認為,平臺是否擔責須區(qū)分看待!叭珉娚唐脚_網站及時刪除商品等鏈接履行義務,可以免責;但如果一款愛馬仕圍巾在網上賣幾元錢,明顯是售假行為,平臺沒有盡到應有義務仍需承擔責任!
——電商平臺成“打假積極分子”?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保昌說,作為電商平臺,淘寶網拿起法律武器“打假”,既是對自身的保護,也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近年來,電商平臺起訴售假、刷單等違法人員的力度加大,表明電商平臺正成為積極的“打假”主體,且“司法化”趨勢明顯。
“打假應成為全社會共治的一項行動”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曾表示,互聯(lián)網網購的投訴五分之一是假冒偽劣產品,假冒偽劣問題可能是在當前發(fā)展階段一個比較長期困擾的問題。“中國的互聯(lián)網企業(yè),已經從跑馬圈地粗放型經營發(fā)展到向精細化、品牌化的方向發(fā)展,并在推動著社會的誠信建設,但打擊假貨仍任重道遠!备咂G東說。
邱寶昌認為,從“刷單入刑第一案”到“全國首例電商平臺反訴商家售假勝訴案”,依法治理電商亂象正在形成良好態(tài)勢!八痉ù驌羰切枰,能起到震懾效果,但一個案子是不夠的,要持續(xù)深入推進!
當前,“打假”的執(zhí)法力度仍有待加強。據公開數據顯示,2016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個銷售額遠大于5萬元起刑點的制售假線索,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0余例,且被判緩刑46名,緩刑比率達82%。
“打假應成為全社會共治的一項行動!备咂G東建議,可以考慮對假貨產品造成的損害建立高額性的懲罰賠償制度,形成“一次售假、經營難繼”的震懾效果。法律之外,政府要建立一個信用機制,讓“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同時讓消費者有動力打假,釋放民間動力,打假需要立法、司法、執(zhí)法、企業(yè)、公眾的全方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