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爭執(zhí)動武 咬傷鄰居手指
2016-08-29 08:35:00 來源:北京晨報
法院認定被告擔責七成 賠償7300余元
因為停車時產生矛盾,兩個鄰居動起手來,情急之下,王先生一口朝著對方的手指咬了下去。劉先生以身體受到傷害為由將王先生訴至法院,索賠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8萬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此案,王先生擔責七成。
劉先生訴稱,2014年6月6日,王先生的兒子小王在小區(qū)樓下停車時與其父發(fā)生爭吵,后王先生父子二人又謾罵其父。劉先生到場理論時,王先生將其左手食指咬傷,并用石塊打傷其頭部。報警后,劉先生前往北醫(yī)三院、積水潭醫(yī)院急診,經過多次輸液、外傷處理及接種狂犬疫苗,傷情逐漸穩(wěn)定。經海淀公安分局鑒定其為輕微傷,王先生被處以治安拘留5日的處罰。劉先生稱,因為受傷兩個月未能上班,給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和困難,現(xiàn)起訴要求王先生賠償相關損失。
王先生辯稱,兒子小王晚上停車時,劉先生的父親說被車燈晃了。王先生下樓后,劉先生對其張嘴就罵,還用掃把打他的臉,于是他才從地上拿起一塊石頭扔過去。爭執(zhí)期間,劉先生還掐著他的脖子,令他幾乎不能呼吸,所以才咬了他的左手食指,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認定,是王先生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故其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劉先生的自述可以推定,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過錯。此外,劉先生提交的手術記錄、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等,均顯示其在事發(fā)后的傷情僅為左手食指皮裂傷,但其在陳述時表示自己存在頭外傷、左手食指被咬傷、左側手臂劃傷等多處傷情,故可以推定劉先生對警方的陳述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及上述分析,法院認為劉先生應承擔30%的責任,王先生應承擔70%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劉先生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7300余元。 (記者 黃曉宇)
編輯:于方若
關鍵詞:停車;咬傷;左手食指
■車載監(jiān)控視頻記錄了公交車司機潘師傅救火時的情形,當時只有他一個人下車救火。車載的監(jiān)控視頻記錄下了事發(fā)時的一幕,雖然當時火光不小,但過往車輛只是變道躲閃,沒有其他司機停車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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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丨監(jiān)控拍下一名黃衣男子騎走了她的車 報案之后,馬芬華開始沿著現(xiàn)場逐一查找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在現(xiàn)場旁邊一家醫(yī)院門口的監(jiān)控畫面中,馬芬華看到了她的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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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長,停車問題日益成為了困擾城市管理的一個難題,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5年,我國傳統(tǒng)停車位有6935萬個,按照國際標準,一輛車需配置1.3個停車位,我國停車位需求量為2億2768萬個,我國停車場供給缺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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