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林風眠畫作藏品造假 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2015-05-15 06:27:00 來源:北京晨報
因認為藝術品經(jīng)紀人伍勁發(fā)表的文章《林風眠30年假畫局》,指責林風眠弟子潘其鎏及其子潘文偽造林風眠畫作,潘其鎏夫婦以及其子潘文分別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伍勁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文章以不確定、沒有確鑿根據(jù)的說法,影射潘家持有的林風眠畫作系偽作,侵犯了三人的名譽權,故判令伍勁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一家三口分別起訴名譽侵權
潘其鎏一家三口分別訴稱:潘其鎏是林風眠弟子,一家三口曾與林風眠長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為示感謝,林風眠曾贈送大批畫作、文史資料給潘家。2009年4月,香港蘇富比春拍,林風眠油畫《漁獲》、《京劇人物》分別以1634萬元和842萬元高價拍出。2009年6月,新疆畫報《Hi Art》雜志中刊登的一篇伍勁撰寫的題為《林風眠30年假畫局》的文章。該文中,伍勁未經(jīng)調查核實,毫無根據(jù)地斷言藏家手中持有的林風眠作品并非真跡,指責潘其鎏、潘文造假,并稱出自潘家的林風眠作品是假畫。
原告認為,涉案文章構成誹謗,侵害了三人的名譽、商業(yè)信譽和商品的聲譽。涉案文章被多家網(wǎng)絡媒體轉載,導致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甚至出現(xiàn)買家競拍后拒絕付款的情形,故要求伍勁賠禮道歉并分別索賠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失20萬元,共計360萬元。
被告辯稱內容基本真實
伍勁辯稱,涉案文章是學術研究型文章,文中未使用侮辱性語言,僅是以陳述性和中立評論的方式引用各方表述,不存在侵犯名譽的事實。林風眠作品是市場上交易的商品,公眾有權發(fā)表自己的看法。他通過大量調查、閱讀、研究采寫涉案文章,內容基本真實。
涉案文章關注的是畫作真?zhèn),無意對潘家人品作任何評價。在討論有爭議的作品時,必然存在真或假兩種意見,只要研究過程中不使用侮辱、謾罵言詞,都應當維護其公開表述的權利。文中關于潘家與林風眠交往、斷交等內容,均在《東方早報》采訪時得到潘家證實。同時,伍勁認為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且原告應直接向轉載方主張侵權。
庭審中,伍勁則提交了2010年中國傳統(tǒng)文化藝術網(wǎng)、藝術中國網(wǎng)站刊登的國家博物館副館長陳履生的文章,證明林風眠書畫作品造假泛濫;2010年《東方早報》的報道,證明潘其鎏與林風眠的關系、交往以及斷交的過程、潘其鎏造假導致潘林斷交、潘其鎏曾因造假給林風眠寫過悔過信等說法,均得到潘其鎏本人的證實等證據(jù)。
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法院認為,針對潘其鎏等人所指侵權內容,伍勁提交的部分證據(jù)形成時間晚于涉案文章發(fā)表時間,不能成為涉案文章的依據(jù),《東方早報》報道內容不能證實系潘其鎏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這些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潘家持有的林風眠作品為偽作。
潘其鎏所指侵權內容,除林風眠“文革”期間毀畫一節(jié)有相關文章佐證外,其余都采用了“對此知情人另有解讀”、“據(jù)知悉內情的人士透露”、“以我自己的經(jīng)驗”等不確定、沒有依據(jù)的敘述方式,伍勁未能調查核實進行舉證,文中的說法均無有力證據(jù)佐證。而文章內容會給讀者留下出自潘家的林風眠畫作為偽作、潘家造假的印象,從而使其名譽受損。
對于駁回原告索賠的理由,判決書指出,涉案文章于2009年6月公開發(fā)表且涉及潘家利益,而潘家至2012年4月首次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故對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另外,畫作的拍賣價格受市場喜好、畫家知名度、拍賣公司宣傳力度等多重因素影響,原告不能證明林風眠畫作貶值系涉案文章直接造成。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編輯:王家樂
關鍵詞:法院判決;藏品;東方早報;涉案;香港蘇富比
2015-05-04 08:34:00
2015-04-20 14:30:33
2014-08-29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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