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暑期安全教育,您做到位了嗎?
又到一年暑假時,廣大中小學生放飛心情,開啟了豐富多彩的暑期生活。孩子們輕松享受假期的同時,暑期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由于假期中孩子們脫離學校監(jiān)管,自主時間增多,如果家長監(jiān)護不到位,極有可能發(fā)生危險。來自北京市二中院的調(diào)研顯示,自2008年以來,該院審理的17起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件中,造成15名兒童傷亡。法官提示,家長暑期對未成年人安全監(jiān)護莫缺位。
案例 與同學結伴野泳溺亡 家屬索賠50萬
某年暑假的一天,13歲的小東和小明提議去密云某村附近的水庫游泳,同學小亮雖然不會游泳,也和他倆一起前往水庫。當時,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語,但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三人開始均在水庫淺水區(qū)戲水,之后小明、小東來到深水區(qū)游泳。小明在從深水區(qū)接近淺水區(qū)時,與在淺水區(qū)的小亮打鬧,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區(qū),導致小亮溺亡。
事發(fā)后,小亮的父母將兩個同伴以及水庫的管理者某村委會訴至法院。二人稱,小亮是他們的獨生子。事發(fā)當天,小東和小明明知小亮不會游泳還提議帶他到水庫。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沒有阻止小亮下水。在小亮溺水后,由于施救不當造成其死亡。某村委會系水庫產(chǎn)權所有人,沒有人巡視管理,未盡管理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庭審中,小亮的兩個同伴否認是他們提議去游泳的,稱三人結伴而去,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義務。小亮溺水死亡與他們二人也無關。小亮溺水后,二人積極救助,撥打120并通知家長等行為亦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則表示,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語,其已盡到責任。死者明知自己不會游泳還去水庫游泳,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故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村委會和小明、小東分別承擔50%、10%及10%的責任,判決小明、小東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4萬余元,村委會賠償17萬余元。對此,三被告均不服,于是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明、小東明知小亮不會游泳仍提議并邀其一起到水庫游泳,間接導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案水庫距村莊較近,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水庫的所有人對水庫負有管理責任,對小亮的死亡亦負有一定民事責任。
同時,小亮雖是未成年人,根據(jù)其年齡(10歲以上)應能判斷到水庫游泳的危險性,且在水中與小明打鬧導致自己掉入深水區(qū),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jù)此,判決駁回三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數(shù)據(jù) 交通出行引發(fā)暑期事故最多
統(tǒng)計數(shù)字顯示,2008年至今,二中院少年庭共審結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17起,涉案事故導致15名未成年人傷亡,涉及交通出行、野泳溺亡、假期游樂玩耍和動物致傷四種類型。其中,交通出行違規(guī)造成的安全事故最多,共涉及6起,3起為造成未成年人直接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均系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超速駕駛等情形撞傷未成年人,其中一起造成顱腦損傷。另3起為未成年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致害他人,如未成年人隨意開關機動車門,致傷電動車駕駛人;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急停猛跑撞傷自行車駕駛人;騎自行車帶人撞傷他人。
在一起案件中,幾名家長帶孩子們外出游玩就餐。吃飯過程中,家長們未進行監(jiān)管,有兩個孩子用蠟燭點燃紙巾和木棍,并用酒精助燃,導致其中一個孩子被燒傷。據(jù)統(tǒng)計,假期游樂中,因玩耍導致傷害的案件也時有發(fā)生。主要發(fā)生在暑期未成年人到公園游樂場、博物館參觀游覽過程中,家長未進行有效管理和保護,相關場所防護措施不足,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致未成年人受傷。
二中院少年庭負責人唐季怡介紹,寵物傷害案也是引發(fā)暑假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主要為養(yǎng)犬人在遛狗或攜犬出戶時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致傷未成年人;部分郊區(qū)飯店飼養(yǎng)大型犬只看家護院,但未設置警示標志提醒用餐人員注意,致使未成年人遭遇犬只攻擊;有的家長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管理、保護不足,未成年人與犬只接觸發(fā)生傷害。另有一起為未成年人在野生動物園觀賞時,因園方設置觀賞距離不合理,被猴子抓傷。
分析 家長缺乏監(jiān)管引發(fā)安全事故
暑假天熱,有的孩子為圖一時之快,喜歡到水庫、引水渠等無人監(jiān)管的水域野泳,殊不知危險叢生,很容易發(fā)生溺亡事故。在二中院審理的兩起相關上訴案件中,都是未成年人邀請同學或其他未成年同伴游泳嬉戲,甚至包括不會游泳者,從而引發(fā)溺亡的慘劇。
唐季怡表示,部分水域管理單位對于責任范圍內(nèi)的水域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時設立或更換警示標志、圍擋、防護欄、監(jiān)控等設施,對于離村落、學校較近、易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重點水域未進行巡視檢查,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此外,部分兒童樂園、電影院、博物館等公共場所管理者,設置的游樂設施及公用設施未經(jīng)過安全檢測或未安裝未成年人防護裝置,致使未成年人受傷。部分動物飼養(yǎng)、管理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管理失責,致使未成年人遭遇動物攻擊。
有的事故則是未成年人家長未妥善教育監(jiān)管和保護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履行不到位引發(fā)的。唐季怡稱,部分家長缺乏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及時提醒并制止危險舉動,致使未成年人自身受傷或致傷他人。例如,家長對孩子監(jiān)管不到位,發(fā)生未成年人相約野泳、未滿十二周歲兒童騎自行車出行等引發(fā)安全事故;外出游玩時對低齡未成年人保護、照顧不足,讓孩子在農(nóng)家院等可能飼養(yǎng)烈性犬只的公共場所單獨活動,導致未成年人受傷;個別家長甚至自身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孩子帶來不良影響或置孩子于危險情況中。
法官提示
為孩子撐起暑期安全保護傘
為了讓孩子們安全度過暑假,防止意外傷害發(fā)生,北京二中院給出了有益提示。法官表示,家長應時刻繃緊安全弦,關注孩子日常舉動,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規(guī),提示其注意安全風險。特別是應避免將低齡兒童單獨留在家中或讓其獨自出行、活動。
很多時候,孩子不遵守規(guī)則,與父母的日常行為息息相關。因此,家長還應以身作則,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紀守法的表率。一旦發(fā)生未成年人傷害事故,家長應注意留存錄音、錄像等相關證據(jù),便于事后糾紛解決。
對于學校而言,在暑假開始前,可以有針對性地通過案例教學、情景模擬等融參與性、趣味性、知識性于一體的方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指導家長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和教育好子女,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護傘、防火墻作用。
暑假期間,孩子出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的機會也相應增多。對此,公共場所管理部門也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安全隱患。唐季怡表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公園、游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
“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場所及重點水域管理者,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特點配置相應設備設施,設立警示標志,安裝防護裝置,增加檢查頻率,加強人員巡視,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發(fā)生。” 唐季怡表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牢記安全第一,要遵循父母、老師和成人的教導,提高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能力,在防止自身遭受傷害的同時,避免傷害他人。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