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9月1日消息(記者孫瑩 劉祎辰)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日公布,明確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豁免財產上限為20萬元。為了防止轉移財產后惡意破產,債務人在破產申請?zhí)岢銮皟赡陜鹊牟缓侠碡敭a處置可能會被撤銷。

  《條例》的通過,意味著我國在個人破產領域的制度建設完成了試點破冰,該《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xù)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個人破產制度通過破產救濟誠實而不幸的的債務人,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因此破產清算過程中要給債務人及其所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人留下必要的財產,也就是豁免財產!稐l例》結合深圳的生活成本,豁免財產的上限定為20萬元人民幣。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劉曙光分析,這個上限意味著債務人的不動產大概率要用于清償。劉曙光表示:“不等于說你所有的破產人都要留20萬,而是說最多留20萬。根據各方面的情況,深圳市如果是有一套房產的話,這套房子要拿出來變賣還債。”

  劉曙光進一步分析,債務人及其所扶養(yǎng)人生活、學習、醫(yī)療的必須品和合理費用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劉曙光:“第一部分基本的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包括家用電器家具。第二塊基本的個人消費,還有必要的贍養(yǎng)費用,包括小孩上學、看病這一切所有的基本費用。第三部分房子不是沒有了嗎?要租房子住!

  如何防范提前轉移財產,通過惡意破產金蟬脫殼?劉曙光說,《條例》作出了安排。對于破產申請?zhí)岢銮皟赡,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處分行為,如果存在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劉曙光說:“申請破產,前兩年的有關交易行為可能無效,有權申請撤銷。你的轉移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前6個月給任何一個債權人單獨清償可能無效,因為破產的本意是要把你的所有財產按照比例分給這些債權人。兩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償債務可能無效,有權申請撤銷,也是為了防止惡意轉移財產!